
創新引領,以案鑄力。2025年4月,中銀律師事務所進行2024年優秀案例評選活動。本次評選聚焦法律實務的前沿探索與創新實踐,希望通過精選典型案例的深度剖析,分享專業智慧,促進經驗交流,為行業高質量發展貢獻實務智慧與思考。
本期摘錄由中銀深圳朱耀龍律師、劉斯瑞律師代理的入選典型案例《中國XX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訴南京XX廣告有限公司、陳某廣告合同糾紛案》的案例分析報告。
01基本信息
主辦律師:朱耀龍律師、劉斯瑞律師
涉及領域:訴訟業務-訴訟與仲裁
行業關鍵詞:廣告行業
案件時間:2017年5月-2024年12月
02案件概述
中國XX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是中國XX股份有限公司在廣東行政區域范圍內出資設立的獨資子公司。2015年,XX廣東分公司與南京XX公司簽署《廣告代理協議》,因南京XX公司拖欠廣告費,XX廣東分公司于2017年起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南京XX公司辯稱其簽訂的《廣告代理協議》為虛假合同,旨在掩蓋XX廣東分公司與上海XX公司違規開展融資貿易的真相,XX廣東分公司屬于捏造事實,虛構民事法律關系提起虛假訴訟,且《廣告代理協議》項下的廣告未實際播出,XX廣東分公司提供的播出證明為虛假證據。
代理人通過訪談XX廣東分公司參與該項目的人員,逐一核實近500張訂單/排期表與播出證明,抽絲剝繭,詳細了解合同簽訂及履行的全部過程,包括合作介紹、溝通記錄、合同簽署及履行、廣告物料交接及欠費追索等。本案從2017年起訴,歷時8年,2024年12月,廣東高院做出重審二審判決,支持了XX廣東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03案件亮點
本案屬于事實問題復雜的案件。其創新性及實踐效果主要體現在:合議庭沒有局限于直接證據的缺失,而是充分運用“優勢證據規則”,為復雜案件的證據認定提供新思路。
1. 南京XX公司主張本案為虛假訴訟,其僅配合上海XX公司在合同上蓋章,但合同并未實際履行。因此,代理人通過深入訪談、收集證據,從XX廣東分公司、南京XX公司之間合同締結、合同履行細節入手,證明案涉合同真實履行。
XX廣東分公司雖未能提供合同簽署前磋商溝通的直接證據,但其提供了南京XX公司的營業執照、資產負債表等入庫材料,且南京XX公司認可合同簽章的真實性,一審法院因此認為“磋商溝通證據的缺失并不足以否定交易本身的真實性和效力”;同時,XX公司認為部分廣告訂單無法和播出證明一一對應,監播報告為虛假,但經法院調查取證,證明大部分廣告已實際播出,在南京XX公司未提供充足反駁證據的前提下,部分瑕疵播出證明不足以否認廣告合同履行的真實性。代理人通過對細節問題核實,最終落腳于現有的證據,成功說服合議庭認可XX廣東分公司與南京XX公司成立廣告合同關系。
2. XX廣東分公司在沒有直接參與廣告物料的準備和投放等合同履行行為的情況下,兩級法院同樣通過優勢證據規則,避免了XX廣東分公司被認定為融資性貿易的重大國企合規風險。
按照一般廣告業務邏輯,南京XX公司應將廣告物料交給二級代理商XX廣東分公司,XX廣東分公司再交給一級代理商上海XX公司,但本案中,南京XX公司是直接將廣告物料交給上海XX公司,且南京XX公司主張其支付給XX廣東分公司的款項來源于案外人XX公司及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因此XX廣東分公司與南京XX公司構成虛假融資貿易,雙方之間實質為借貸關系。對此,主辦律師從融資貿易的內容分析,詳細說明雙方簽署的協議沒有借款合同“固定利率”這一核心要素,各方對借款不存在合意、未形成資金閉環,在南京XX公司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最終一審法院認定“南京XX公司支付的款項是否來源于委托付款,屬于其內部關系,不能對抗XX廣東分公司的請求權”。
本案自2017年至2024年,歷經一審、二審發回重審,重審一審、二審,以及上海XX公司涉刑、南京XX公司另行提起侵權訴訟等復雜的司法程序,最終廣州中院、廣東高院兩級法院充分運用證據優勢規則,在平衡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力后,支持了XX廣東分公司的訴訟請求,實現了法律效果的最大化。在辦理本案過程中,主辦律師對證據運用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對于律師以后處理類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04案件詳解
一、案件概要
2015年,XX廣東分公司與南京XX公司簽署《廣告代理協議》,因南京XX公司拖欠廣告費,XX廣東分公司于2017年起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南京XX公司辯稱其簽訂的《廣告代理協議》為虛假合同,旨在掩蓋XX廣東分公司與上海XX公司違規開展融資貿易的真相,XX廣東分公司屬于捏造事實,虛構民事法律關系提起虛假訴訟,且《廣告代理協議》項下的廣告未實際播出,XX廣東分公司提供的播出證明為虛假證據。
二、爭議焦點
(一)南京XX公司是否應承擔支付廣告費的責任?
1. 南京XX公司將廣告業務委托給XX廣東分公司,再由XX廣東分公司委托給上海XX公司;而非直接由南京XX公司將廣告業務委托給XX廣東分公司的業務合作模式是否正常,是否屬于融資貿易?
2. 南京XX公司僅承認在《廣告代理協議》上加蓋公章的事實,XX廣東分公司與南京XX公司是否存在真實的合同締結關系?XX廣東分公司是否屬于善意的第三方?
3. XX廣東分公司已提供訂單/排期表與播出證明,且相關電臺核實大部分播出證明與訂單/排期表一一對應,《廣告代理協議》項下的廣告是否播出?合同是否真實履行?
(二)案涉廣告費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如何認定?
(三)陳某作為債務加入方,是否應承擔共同付款責任?
三、處理思路
1. 南京XX公司主張本案為虛假訴訟,其僅配合上海XX公司在合同上蓋章,但合同并未實際履行。因此,代理人通過深入訪談、收集證據,從XX廣東分公司、南京XX公司之間合同締結、合同履行細節入手,證明案涉合同真實履行。
XX廣東分公司雖未能提供合同簽署前磋商溝通的直接證據,但其提供了南京XX公司的營業執照、資產負債表等入庫材料,且南京XX公司認可合同簽章的真實性,一審法院因此認為“磋商溝通證據的缺失并不足以否定交易本身的真實性和效力”;同時,XX公司認為部分廣告訂單無法和播出證明一一對應,監播報告為虛假,但經法院調查取證,證明大部分廣告已實際播出,在南京XX公司未提供充足反駁證據的前提下,部分瑕疵播出證明不足以否認廣告合同履行的真實性。代理人通過對細節問題核實,最終落腳于現有的證據,成功說服合議庭認可XX廣東分公司與南京XX公司成立廣告合同關系。
2. XX廣東分公司在沒有直接參與廣告物料的準備和投放等合同履行行為的情況下,兩級法院同樣通過優勢證據規則,避免了XX廣東分公司被認定為融資性貿易的重大國企合規風險。
按照一般廣告業務邏輯,南京XX公司應將廣告物料交給二級代理商XX廣東分公司,XX廣東分公司再交給一級代理商上海XX公司,但本案中,南京XX公司是直接將廣告物料交給上海XX公司,且南京XX公司主張其支付給XX廣東分公司的款項來源于案外人XX公司及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因此XX廣東分公司與南京XX公司構成虛假融資貿易,雙方之間實質為借貸關系。對此,主辦律師從融資貿易的內容分析,詳細說明雙方簽署的協議沒有借款合同“固定利率”這一核心要素,各方對借款不存在合意、未形成資金閉環,在南京XX公司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最終一審法院認定“南京XX公司支付的款項是否來源于委托付款,屬于其內部關系,不能對抗XX廣東分公司的請求權”。
四、實務建議
1. 交易主體達成交易前,需審查合同相對方的履約能力,把控交易風險,了解其經營狀況和交易意圖,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確保交易符合企業的經營目標和合規要求;合同簽署前,對磋商溝通材料留痕,確保合同雙方具有締約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履行過程中,實時跟進合同履行進度,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約,并核實合同履約的實際交付情況,避免出具虛假憑證,同時保存好履約的材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整理材料并及時結項。
2. 企業需加強內部管理,防范員工參與虛假交易,重視合規管理。
律師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