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宗教活動的日常實踐中,和尚在寺廟收取紅包這一現象較為常見,而該紅包的歸屬問題值得深入探討。此處所提及的和尚,專指符合《宗教事務條例》規定,經宗教團體認定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能夠從事宗教教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寺廟則對應條例中所涵蓋的宗教活動場所,包括依法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這些場所依法具備接受宗教性捐贈的資格。信教群眾前往寺廟時,不僅會向寺廟功德箱捐贈財物,部分也會向和尚,特別是住持進行捐獻。在此背景下,和尚能否個人收取并占有這類宗教性捐贈,成為一個關鍵問題。
和尚作為宗教教職人員,在宗教活動場所收取信教公民的宗教性捐贈,此類收入的產生根源在于其宗教職務以及所在的宗教活動場所。當和尚在寺廟執行宗教教職工作期間,代表宗教活動場所收取宗教性捐贈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相關權益不應歸屬于和尚個人。這意味著,和尚在工作場所及工作地點所接受的捐贈,理應歸屬于所在的宗教活動場所。
《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財產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私分。該辦法還進一步強調,宗教教職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將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據為己有,宗教教職人員接受捐贈給宗教活動場所的錢物時,應當出具收據并及時入賬。
不過,宗教教職人員擁有個人收入的情況亦屬正常,其個人財產同樣受到法律保護。在特定條件下,基于習慣或者捐贈人的特別要求,尤其是小額紅包,有可能被允許作為對和尚生活或醫療方面的補助。依據中國佛教協會頒布的《全國漢傳佛教寺院管理辦法》,一切布施供養和捐贈,除明確指定供養個人的以外,均歸寺院常住所有。
綜合來看,和尚在寺廟收到的香火錢及捐贈款項,原則上不屬于個人財產,應歸寺廟所有,并需依照宗教教義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寺廟的日常運營和社會公益事業。但當捐贈人有特定的供養個人要求,且該要求與寺院管理制度不相沖突時,和尚個人收取并占有小額紅包具有相應依據,也契合宗教習慣與實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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