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2月18日,深圳市煙草專賣局就《深圳市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鄭明偉律師在征求意見稿發布后深入分析,提出了如下建議:
第一,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二條規定:“深圳市煙草專賣局對全市執行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裁量權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發現處罰行為確有不當的,應當責令改正。”對于正處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的行政處罰,以及復議機關或法院已對之作出決定或裁判的行政處罰,不應當責令改正。因此,建議將第二十二條中的“應當責令改正”修改為“應當依法責令改正”。“依法”即依據行政處罰法。
第二,征求意見稿附件1中第24至29項中對“煙”注明了“含電子煙”,而第2至13項、第15至22項中的“煙草”卻沒有注明“含電子煙”,前后文不一致容易使人產生誤解,且根據涉電子煙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征求意見稿附件1中的處罰措施應當包括對電子煙的處罰。
深圳市煙草專賣局相關同志專門致電鄭明偉律師,耐心細致地交流意見。最終,采納了鄭明偉律師對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二條的修改意見,認為將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二條中的“應當責令改正”修改為“應當依法責令改正”,該意見合法合理,予以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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