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8月11日,國家煙草專賣局對《電子煙物流管理細則》進行了重要修訂,新細則包含六章三十二條,覆蓋了從總則到監督檢查的全方位規定。這一舉措標志著電子煙物流管理法規的進一步完善。新細則涵蓋了從總則到監督檢查的全方位規定,為電子煙行業的規范化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2024年4月25日,國家煙草專賣局就《電子煙物流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鄭明偉律師在征求意見稿發布后深入分析了電子煙物流管理的現狀和潛在問題,特別針對“雙清包賠”服務可能帶來的監管漏洞,提出了增加禁止性規定的建議,具體如下:
當前,《征求意見稿》第十六條第一款已規定:“運輸出口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的,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交易平臺上備案。”為了進一步強化監管,建議在該條款后增加第二款:“禁止電子煙物流服務供應商提供任何旨在繞開境內外監管體系的服務,包括但不限于‘雙清包賠’服務。”
鄭明偉律師還強調,面對美國FDA的嚴格監管,中國電子煙行業部分產品因違規被納入進口警報紅名單,正規進入美國市場受阻。為應對這一挑戰,國內廠商普遍要求物流服務供應商提供“雙清包賠”服務,盡管這在短期內可能促進出口,但長期而言,卻可能使行業錯失合規經營的機遇,甚至面臨被全面禁止的風險。
針對這一現狀,鄭律師提出建議:電子煙行業的領軍企業應成為合規經營的典范,而非將風險轉嫁給物流供應商。他倡導立法明確禁止“雙清包賠”服務,以促使企業遵循《關于推動出口電子煙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建設的指引》第十四條的規定,主動報告問題并接受核查,確保行業的合規與健康發展。
最終,修訂后的細則在第十六條中采納了鄭明偉律師的建議:
《電子煙物流管理細則》第十六條??運輸出口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前,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交易平臺上備案。未按要求及時備案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電子煙物流服務供應商不得提供旨在繞開境內外監管體系的服務。
鄭明偉律師的建議被采納,不僅是對其專業能力的肯定,也是對電子煙行業合規發展的重要推動。這不僅有助于提升電子煙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更為整個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隨著《電子煙物流管理細則》的正式實施,我們有理由相信,電子煙行業將迎來更加健康、有序的發展環境。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將繼續關注行業發展,為電子煙行業的合規與創新貢獻力量。
中銀深圳其他電子煙相關文章推薦:
資訊 | 2024年美國電子煙執法聽證會上深圳品牌成焦點,FDA被嚴厲指責不作為
資訊 | 中銀律師團隊參加“歐盟電子煙法規與市場解讀”專享會
資訊 | 2024年“美國PMTA申請詳細解讀”聽后感
解讀 | 電子煙被列為限制產業值得商榷
解讀 | 美國電子煙法律監管體系與中國電子煙企業合規
律師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