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精深我所律師在新《公司法》下辦理房地產類案件的業務水平,增進專業交流,中銀深圳房地產、建筑工程與基礎設施專業委員會和投資與并購專業委員會特別策劃了“新《公司法》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對集團化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影響——以某在辦房地產合作開發案件為例”專業研討會。本次研討會于2024年5月27日下午在中銀深圳法治天下大會議室舉辦。
本次分享會由中銀深圳權益合伙人、房地產、建筑工程與基礎設施專業委員會主任廖燁明律師,聯合投資與并購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余明楓律師,投資與并購專業委員會秘書長栗志宇律師共同主持召開。現場有合伙人律師、專職律師、實習律師超40人參與本次活動。
講座伊始,余明楓律師結合新《公司法》的相關條例,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法律概述及現行法律依據進行講解分享。新《公司法》的一大亮點就是確認了“橫向人格否認制度”,這一制度的確立意味著,如果房地產開發集團內部的關聯公司之間存在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行為,如財產混同、業務混同、人員混同等,司法機關將可能否認這些公司的獨立人格,并要求它們對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將直接影響到集團內部的資金流動、項目投資決策以及風險控制策略。
廖燁明律師圍繞“房地產集團化實踐及人格否認風險”的主旨,從其多年地產類辦案經驗角度出發,結合多個經典案例。分享了對于集團化房地產開發公司而言,新法的實施意味著必須加強內部管理,確保各子公司之間在人員、業務、財務上的獨立性。這不僅涉及到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整,還可能涉及到公司文化、內部控制流程以及合規體系的全面升級。
栗志宇律師以某在辦房地產合作開發案件為例,與在場律師進行分享討論,共同探討人格否認制度在實際案例中面臨的難點和思路。現場研討氣氛活躍濃厚。
總體而言,新《公司法》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完善,將推動集團化房地產開發公司向更加規范、透明和負責任的方向發展。這不僅是法律環境變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新《公司法》的實施,無疑將為集團化房地產開發公司帶來新的挑戰與機遇。面對法律環境的變化,房地產開發集團需要積極應對,通過加強內部管理、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提高透明度和合規性,以實現可持續發展。
本次專業研討會在熱烈氛圍中圓滿結束,既促進了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良性互動,又為新《公司法》下人格否認制度的實踐操作提供了更好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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