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3月12日下午,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謝蘭軍律師受深圳私募基金業協會邀請就新公司法有關內容對公司清算或破產的影響進行線上授課,有近2000人在線上收看。
謝律師從社會責任原則的裁判化規則、橫向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限制出資期限的影響、未出資股東的失權制度、類別股制度、母公司知情權、資本公積金制度、清算義務人范圍等十六個方面解析了《公司法》修訂對公司清算或破產的影響。主要包括:
(1)新《公司法》明確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充分考慮社會公共利益,未來將會有更多的主體基于社會責任原則成為優先級權益人;
(2)新《公司法》規定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為關聯公司實質合并破產提供了法律層面的依據;
(3)新《公司法》將股東出資期限限制為5年,便于保護債權人向未出資的股東進行追索,未來債權人基于追索股東出資義務而申請破產的案件將會減少;
(4)新《公司法》規定將由董事會決定未出資股東喪失未繳出資的股權,未來破產實務中,將未出資股東清出局的正當性和確定性更強;
(5)新《公司法》明確類別股制度,未來財產分配方案、重整計劃草案中將有更多相關的特別安排;
(6)新《公司法》新增母公司股東對全資子公司的知情權,使破產管理人的追索范圍得以擴大;
(7)資本公積可以彌補虧損的規定,在未來將進一步利好并吸引重整投資人;
(8)新增董事為清算義務人,清算義務人主體更加明確,擴大了強制清算申請人范圍等。
除此之外,謝律師還從破產申請時對職工意見的聽取、違反出資規定的責任承擔、轉讓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失信被執行人不得擔任董監高規則、清算轉破產清算規定、簡易注銷程序的規定、登記機關強制注銷制度、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登記系統等不同方面深入淺出地分析了《公司法》修訂對未來破產實務帶來的影響。
深圳私募基金業協會
深圳私募基金業協會是由深圳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及基金服務相關機構自愿組成,以“服務、協調、自律、先行”為宗旨,實現自我組織、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主管單位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登記單位為深圳市民政局。首批130余家會員,是深圳4000多家私募機構中管理規模較大、業內口碑較好且未發現不良誠信記錄的機構。協會的主要職責包括引導行業遵規守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搭建內外溝通橋梁、調解行業矛盾糾紛、履行行業自律職責、協調配合監管執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