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團隊收到(2023)京民終104號民事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關于景田公司“百歲山”商標已構成馳名商標的(2019)京73民初221號的民事判決,并判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景田公司在二審中所支出的律師費。
景田公司是一家專注生產經營包裝飲用水的集團企業,經過成功商業運營,“景田”純凈水和“百歲山”礦泉水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被控侵權人在白酒產品上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百歲山景醉”,并通過中華名酒招商網上展示帶有被訴侵權標識的白酒產品及包裝照片發布招商信息。景田公司起訴認為被控侵權人在酒類商品上復制、摹仿景田公司“百歲山”馳名商標惡意注冊并使用的行為,不是“景醉”,而應該“究罪”,即追究被控侵權人商標侵權的責任,遂訴至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景田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確認在2018年之前,景田公司的“百歲山”商標在水、礦泉水等商品上,在中國大陸地區進行了廣泛的銷售和持續的宣傳,并獲得諸多榮譽。景田公司的“百歲山”礦泉水品牌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相關領域享有極高的知名度,為公眾所熟知,在水、礦泉水等商品上已經構成馳名商標,依法應予以跨類擴大保護,一審關于景田公司“百歲山”商標已構成馳名商標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被控侵權商品中均使用了“百歲山景醉”標識,該標識位于商品瓶身以及外包裝正面,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該標識完整地包含了涉案商標“百歲山”,其文字構成和含義相近,已構成對該商標的復制和摹仿。被控侵權商品系白酒,該商品與“百歲山”據以馳名的礦泉水等商品雖不屬于類似商品,但二者在生產部門、功能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交叉和重合,容易使相關公眾對使用“百歲山”馳名商標和被訴侵權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使用馳名商標和被訴商標的經營者之間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聯關系等特定聯系,被控侵權商品構成對景田公司“百歲山”商標專用權的侵權,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正確。
中銀(深圳)知識產權團隊通過近四年的持續努力最終成功幫助景田公司通過司法認定“百歲山”馳名商標并跨類擴大保護至“白酒”商品,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團隊致力于知識產權訴訟和商業秘密保護、競爭與反壟斷法律服務,目前團隊有十余名執業律師、專利代理師、工程師,多名成員有在美、英、德、日等境外留學或執業經歷,能夠以英語、德語、日語作為工作語言。